港版國安法〡一文看清與澳門23條分別 豈止無禁外籍法官咁簡單
隨著在北京召開的人大常委會正式閉幕,「港版國安法」的原則、框架及細節亦一併曝光。而一水之隔的澳門,早於2009年落實《基本法》第23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不少人將兩者進行比較,究竟兩者有何分別?當中哪方條文較「辛辣」?
1. 條文內容
「港版國安法」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至於澳門立法會在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15條條文明文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 刑罰
「港版國安法」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4類犯罪行為有清晰界定,罰則根據案情輕重決定,案情輕微者監禁3年,其他則監禁5年至10年,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在澳門,違反澳門國安法者最高監禁25年,若多罪並罰則為30年,這亦是澳門最高刑罰。
3.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架構更大
香港將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包括特首、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轄下新設部門首長、入境處處長、海關關長及特首辦主任。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有政界中人認為,財政司司長加入委員會是希望處理有關金融犯罪相關的案件,香港的委員會規模亦較澳門大得多。
至於在2018年9月澳門成立由特首主持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則包括澳門的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司法警察局局長等澳門官員,負責統籌、協調澳門維護國安工作等,總人手擬由目前的1,300人,增至七年後的1,600人。
4. 審案法官由特首指派 不限國籍
「港版國安法」中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較資深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具體做法,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行政長官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幹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至於澳門立法會於去年二月通過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參與國安相關案件的檢察官及法官,需從中國籍人員中委任,但沒有規定需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
5. 執法、檢控由港府主導 均設專屬部門
「港版國安法」的執行層面上,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特區將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特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至於澳門,司法警察局去年新設國安情報蒐集、罪案調查、政策研究、綜合事務等多個部門。今年一月,澳門立法會通過《司法警察局》法律修訂和設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亦擴大負責刑事偵查工作的司法警察局職權,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豁免披露部分司警身分。